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对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的公告

时间:2023-08-15 浏览量:2690 来源: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 作者: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

    一、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时间: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星期三下午工作时间(14:30-18:30)为医院的医药代表推介日。

二、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地点:医院部门或科室的主任办公室、会议室。

、要求:

1.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宣传、推广活动,应先在药剂科、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,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

2.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,应提供如下材料: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。

3.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后,如需到临床医技等科室进行推介,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科室负责人进行预约,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,医药代表在固定的推介日,到部门或科室的主任办公室、会议室进行宣传、推广。

4.医药代表须遵守《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“十严禁”规定》(见附件)。如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,首次违规者由归口采购部门约谈涉事医药供应商负责人,暂停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;再次违规者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,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,未付款项延后。对于利用医药、器械等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、药品统方、商业贿赂、违规捐赠、误导用药、歪曲疗效、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,建立“黑名单”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,对其所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。

附件: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“十严禁”规定.docx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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